公司公告

关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扩展新冠责任的公告

       为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进行新冠责任扩展。
       一、责任扩展说明
       对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新冠责任扩展有效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1. 在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新冠隔离(含强制隔离、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或者是新型冠状病毒密接人员,并因此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对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日指我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日期,保险合同指团单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3.对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20万为上限。
       四、释义
       1.医院:经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

关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扩展新冠责任的公告

       为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进行新冠责任扩展。
       一、责任扩展说明
       对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新冠责任扩展有效期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1. 在合同生效日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诊新型冠状病毒、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因新冠隔离(含强制隔离、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或者是新型冠状病毒密接人员,并因此导致身故或伤残的,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对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日指我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日期,保险合同指团单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3.对于《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20万为上限。
       四、释义
       1.医院:经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