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

关于《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I款》等产品扩展新冠责任的公告

为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I款”等11款产品进行新冠责任扩展。

 

 一、责任扩展说明

1、对于附表中第1-6款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详见本公告“四、释义”)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单责任不变,继续有效。

2、对于附表中第7-10款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3、对于附表中第7款产品《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如包含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住院,适用《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的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针对《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合同生效后有7天的等待期,住院日额为100元,免赔天数4天,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则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4日为限。

4、对于附表中第11款产品《泰康心安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 A 款》,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无等待期。上述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保险金、原保险合同中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我公司仅给付一项。给付保险金后,原保单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对于附表中产品,扩展有效期为202311日至2023415日,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1、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除《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针对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外,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无等待期。

3、对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保险责任扩展前后的新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4、对于团险产品,上述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日指我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日期,上述保险合同指团单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述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5、本次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30万为上限。

6、对于《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新冠责任不受法定节假日限制。

 

四、释义

1、医院:经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3、临床分型:临床分型参考国卫办医函[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制定,本公告定义的特定重型以及特定危重型如下:

1)特定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出现气促,RR≥30/分;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 FiO2进行校正:PaO2/ FiO2×760/大气压(mmHg)]。

d)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出现气促(<2月龄,RR≥60/分;2-12月龄,RR≥50/分;1-5岁,RR≥40/分;>5岁,RR≥30/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2)特定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a)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b) 出现休克;

c)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序号

产品名称

1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I

2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3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4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T

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X

6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

7

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8

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9

泰康医护卫士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10

泰康惠选长安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1

泰康心安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 A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

关于《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I款》等产品扩展新冠责任的公告

为更好的支持全社会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我公司”)对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I款”等11款产品进行新冠责任扩展。

 

 一、责任扩展说明

1、对于附表中第1-6款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详见本公告“四、释义”)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保单责任不变,继续有效。

2、对于附表中第7-10款产品,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身故,适用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体伤残,适用意外伤残保险金责任。

3、对于附表中第7款产品《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如包含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并因此导致被保险人住院,适用《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的乘坐私家车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针对《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合同生效后有7天的等待期,住院日额为100元,免赔天数4天,如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则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4日为限。

4、对于附表中第11款产品《泰康心安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 A 款》,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若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我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我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无等待期。上述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并且临床分型为本公告所定义的特定重型或者特定危重型的保险金、原保险合同中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我公司仅给付一项。给付保险金后,原保单特定传染病危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

对于附表中产品,扩展有效期为202311日至2023415日,且保险合同有效,被保险人可享受上述保险责任扩展权益。

 

三、特殊说明

1、在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经确认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我公司不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扩展责任。

2、除《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中针对住院津贴的新冠扩展责任外,合同生效后且保险责任扩展有效期结束之前,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无等待期。

3、对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不因保险责任扩展而上浮费率,且对保险责任扩展前后的新老客户实行统一的理赔标准。

4、对于团险产品,上述合同生效及合同生效日指我公司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始日期,上述保险合同指团单下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述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每个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凭证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5、本次扩展新冠责任的产品,同一位被保险人的扩展责任的累计赔付金额以30万为上限。

6、对于《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扩展新冠责任不受法定节假日限制。

 

四、释义

1、医院:经国家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2、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COVID-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需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的医院或者国家正式卫生检疫机构确诊。

3、临床分型:临床分型参考国卫办医函[202271号《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的通知》制定,本公告定义的特定重型以及特定危重型如下:

1)特定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出现气促,RR≥30/分;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0.133kPa);

高海拔(海拔超过1000米)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 FiO2进行校正:PaO2/ FiO2×760/大气压(mmHg)]。

d)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 2448 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a)出现气促(<2月龄,RR≥60/分;2-12月龄,RR≥50/分;1-5岁,RR≥40/分;>5岁,RR≥30/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b)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c)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2)特定危重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a)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

b) 出现休克;

c)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序号

产品名称

1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I

2

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3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H

4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T

5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定期重大疾病保险X

6

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T

7

泰康新生活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8

泰康法定节假日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9

泰康医护卫士特定意外伤害保险

10

泰康惠选长安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11

泰康心安无忧特定传染病疾病保险 A

 

 

如有疑问可联系您的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400669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