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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以及《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发〔2022〕17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等要求,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泰康养老”或“我公司”)将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以下为衔接工作相关事项:
1. 泰康养老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要求,自2023年9月1日起,泰康养老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启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工作,并预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衔接工作。
2. 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进行保单变更、退费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目前我司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变更业务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招商银行等,建议您优先选择),投保人可申请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可在客户经理指导下,关注泰康养老微信公众号,前往【微服务一我的保单一税延保单一更多服务一税延切换】,完成以下内容:
(一)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部分,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
(二)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进行投保人银行账号信息变更等保全处理。
3. 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请一次性领取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若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已进入领取期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将不能申请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但投保人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年金,请携带相关资料前往泰康养老分支机构或联系客户经理协助办理。
4.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的办理要求和流程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投保人可享有以下权益:
(一)到达领取年龄后,可申请一次性领取,领取金额为领取时产品账户价值;
(二)在保单有效且养老金给付前的保单年度可申请退保,退保金额为退保时产品账户价值。
(三)账户转换、续期缴费等原保单权益维持不变。
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退保和领取相关资金往来遵照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5.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情况
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街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
6.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要求,个人养老金保单退保和养老金领取相关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参加人达到以下任一条件的,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一)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出国(境)定居;(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后。参加人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领取条件前,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封闭管理,不能转出、领取。
7. 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在领取养老金时,由我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保单变更后,根据《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8. 其他与保护投保人权益相关的事项
如有疑问可联系客户经理或泰康养老各地分支机构,或者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695522。